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