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