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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