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