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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