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