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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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
第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
第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
第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
第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八条 审查监督财政政策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
第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九条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应当重点围绕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
第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条 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
(二)...
第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审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
第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
(二)地...
第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查,推动政府完善重大投资项目预...
第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市、区...
第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加强对重点...
第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
第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机制。
市和区人大财经...
第二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合力开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共同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
市...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市和区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三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一般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预算草...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和下达下级政府的转移支...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组织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市、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听取...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
第四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本级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债务的...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细化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决算报告中有关债务...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与本级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市、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
第六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 市、区政府财政等部门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