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到位以及执行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九)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是否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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