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和下达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的情况,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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