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及对本年度预算草案安排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每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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