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