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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