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为本级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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