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的,是否编列到项;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的,是否编列到项;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