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
(三)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表;
(五)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情况表、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十)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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