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审议意见。
市、区人大财经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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