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一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
绩效目标;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五)预算草案应当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情况,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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