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共同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系统功能,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市建立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在线、实时、动态预警及在线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市政府财政和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接收、处理、反馈预警问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系统内跟踪预警问题处理全过程。
本市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在线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市政府审计部门在线提供问题及整改清单信息,被审计单位上传整改情况。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线跟踪整改进度,实时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市、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加强涉密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系统功能,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市建立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在线、实时、动态预警及在线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市政府财政和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接收、处理、反馈预警问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系统内跟踪预警问题处理全过程。
本市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在线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市政府审计部门在线提供问题及整改清单信息,被审计单位上传整改情况。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线跟踪整改进度,实时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市、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加强涉密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