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机制。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与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及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与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与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及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与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