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