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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