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查,推动政府完善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编报工作,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监督,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政府在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
市、区政府在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