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
(三)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情况;
(四)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
(六)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情况;
(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情况;
(八)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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