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
(二)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
(六)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
(七)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稳定性和风险防范、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
(二)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
(六)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
(七)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稳定性和风险防范、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