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九条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应当重点围绕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收入等内容。
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
(三)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
(四)新增资产配置的情况;
(五)结转资金使用的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转移支付保障各级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的情况;
(二)促进本市各区、区内各乡镇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
(三)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
(五)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使用及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
(二)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
(五)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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