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条 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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