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十条 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