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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