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十日前,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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