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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