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地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债务信息公开机制、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