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债务的内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应当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情况,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应当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