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本级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市、区人大财经委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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