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