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