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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