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