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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