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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