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动各级政府细化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决算报告中有关债务的内容:
(一)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
(一)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