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重点反映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对未完成整改问题加强闭环管理等内容。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重点反映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对未完成整改问题加强闭环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