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要求,结合审计查出问题性质、资金规模和以往整改情况等,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要求,结合审计查出问题性质、资金规模和以往整改情况等,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