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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