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八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市、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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