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