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共同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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