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