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人大财经委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