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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