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五十条 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