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1-20 共 1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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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 第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 第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 第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 第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 第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 第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 第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 第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 第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 第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食品安全风... 第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第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 第二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 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一)原料采购...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 第三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受委托企业应...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场所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合理划定功能区,...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卖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 (二)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二)营业时段...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 第四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以及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其食...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二条 从事酒类、食用盐、粮食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工业酒精...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三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五条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外省市的畜禽、畜禽...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八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或者超剂量... 第五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五十条 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五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五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五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五十四条 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六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八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 第六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名称...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摊位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持有并公示有效健康证明;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九条 重大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鼓励重大公共活动的组织者聘... 第七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四条 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本行...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现场巡查,依...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处理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食品安...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 第八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具体办...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取得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未依法进行临...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市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餐饮油烟污染、餐厨废弃油脂非法处置等食品安全事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儿童、中小...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市设立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 第九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九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由市食品药品... 第九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 第九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 第九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第九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送餐人员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九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 第一百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第一百零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第一百零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从事食品... 第一百零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经营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 第一百零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十六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生... 第一百零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取得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 第一百零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 第一百一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流行病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下列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应对和处置不力的,依法对直接负...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