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九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或者散装熟食卤味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或者散装熟食卤味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