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九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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